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文創產品如果在大陸地區有遭受著作權侵害的情形發生時,文創業者或相關機關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以依循兩岸著作權協處機制轉請大陸處理。參照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著作權,指的是因著作完成所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年9月18日智著字第10216004190號函的說明,我國人民的文創產品在大陸地區遭受著作權侵害時,權利人如果已經依照大陸的投訴及援助申請制度,循法律途徑主張權益,但卻在救濟程序中卻遭遇大陸行政部門不合理對待、違反法律適用原則或其他困難等情事時,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智慧局請求協助處理。而智慧局經審認確有這些情事時,也會通報大陸對口單位進行處理。
智慧局說明,根據經濟部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一百零二年度第二次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討論事項案由五的紀錄內容,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第7點規定已建立侵權協處機制,請智慧局通函各相關機關在獲知我文創產品在大陸地區遭受侵權情事時,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得儘速蒐集相關侵權事證送交智慧局,循協處機制轉請大陸國版局協助處理。
智慧局並表示,大陸地區目前對於著作權行政處罰、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等事項,都有相當的制度及規範,權利人可以參考利用。在臺灣,依照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著作的種類包含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等。而同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項目是不能為著作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