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公告文號:環署空字第 102010707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35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持續推動電動車電池交換營運系統及鼓勵電動自行車採用一致規
格之電池,配合相關規範之用語及實施期程,提升國民購買及使用新購電動自行車之
意願,以達到改善空氣品質及提高生活品質目的,爰擬具「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延長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格電池之電動自行車補助期間,刪除應採用該
規格始得申請補助期限之規定,並增加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千元,以利電動自行車
使用之普及。此外,為配合推動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加入該系統成為前二千
五百位會員之電池交換費用,補助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另為讓電動自行
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提前做好準備,明訂自一百零四年起,如經檢討
評估後繼續辦理本項補助,電動自行車需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通規格之電池
,始予以補助。(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配合採用指定公告之共通規格電池,將「共同規格」名詞修正為「共通規格」。
(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十條)。
第 5 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自行車,如提前採用符
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通規格之電池,每一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購買前項電動自行車之使用者加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
統補助辦法補助設置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成為前二千五百位會員,補
助每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之電池交換費用,由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先行
墊付,再依電動機車電池交換費用補助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如經中央主管機關檢討評估後繼續辦理本項
補助,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自行車,需採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通規格之電池,始予以補助,每輛車補助金額將以不
超過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第 10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
,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如係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為,中
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資格;如係國內製造廠或國外
原廠代理商所屬經銷商所為,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對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共通規格
電池遴選作業應予以配合,經要求配合仍未配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
該廠牌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