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昨(二十三)日表示,醫療行為及瘦身美容的定義,應視其實質行為的性質予以認定;醫師從事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於醫療業務的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國稅局指出,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的醫療業務,是指凡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論是主要業務或是附屬業務,凡屬職業上給予機會,而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的醫療行為,均屬醫療行為的範疇。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召開的「美容醫學諮詢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將「美容醫學」定義為:「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的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國稅局局進一步說明,「醫療行為」是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參照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2條規定,瘦身美容並非醫療行為。此外,醫療行為及瘦身美容的定義,應以其實質行為的性質來加以認定;醫療機構內有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的延續,僅單純為美容部門,則歸屬於一般的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的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國稅局特別呼籲,醫療院所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卻非屬醫療業務的延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規定,應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依同法第45條規定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