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表示,有土木工程包商兩年前向臺中市政府標到七件工程案,金額達兩千六百多萬元,因包商的弟弟是標案負責人,被法務部依違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罰款兩千六百萬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有土木工程包商共承包臺中市政府十二件工程標案,金額三千九百餘萬元,但該包商的弟弟卻擔任標案的承辦人;法務部認為構成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直接或間接使關係人獲取利益,因此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但包商主張,父親去世後才改由他當老闆,父親經營時的案件不能由他概括承受,因此縮減案件為七件,但仍遭裁罰兩千六百多萬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進一步表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規定,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而關係人的範圍依同法第3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包括了公職人員的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以及公職人員的二親等以內親屬。因此,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15條規定,可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的罰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表示,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因此公職人員在有利益衝突時應予以迴避,以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立法精神,就在於避免瓜田李下及利益輸送,是為保護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並未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