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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2014-11-27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3501492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32 條條文
第 31 條   裝載易燃性、氧化性、爆炸性、壓縮性、傳染性、放射性、有毒性及腐蝕
           性危險物品之船舶,應遠離他船,並應依規定,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
           紅燈於最顯明易見之處,警告他船不得靠近。

第 32 條   前條除貨櫃船外之船舶靠泊船席時,船艏應朝向港外方向,並不得下錨。
           但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不在
           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或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
           下錨時,應於靠妥後立即將錨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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