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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不宜訂定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更為嚴格之消極資格條件
2015-12-23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銓敘部
發文字號:部銓一 字第 1044052686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銓敘部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5、7、12 條(98.04.22)
要  旨:為利機關業務推動,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宜訂
          定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更為嚴格之消極資格條件
主    旨: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不宜訂定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
          款規定更為嚴格之消極資格條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各
              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
              第 7  條規定:「(第 1  項)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
              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績(
              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第 2  
              項)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得參酌前項規定訂定資
              格條件辦理之。……」第 12 條規定:「(第 1  項)各機關下列人
              員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 3  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
              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
              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三、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四、最近 1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
              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五、最近 1  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
              1 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
              得相抵。六、任現職不滿 1  年者。……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
              時訓練或進修 6  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八、經機關核准
              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
              病假期間者。(第 2  項)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
              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二、茲為利機關業務推動,陞遷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各機關外補人員
              辦理公開甄選公告時,得本於權責,依業務需要及出缺職務職責程度
              ,訂定甄選資格條件,以遞補適當人員。爰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
              在衡酌業務特性及職務需要之情形下,得本於行政裁量權訂定參與甄
              選人員積極資格條件;惟有關曾受懲戒、懲處處分、任現職不滿 1  
              年、奉准帶職帶薪進修、留職停薪等人員之陞任,陞遷法 12 條第 1
              項內業明定相關不得辦理陞任之消極要件,酌予限制,以符公平原則
              。基此,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宜訂定
              較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嚴格之消極資格條件。至應徵人
              員如曾有該條第 1  項各款所定相關情形,各機關仍應辦理品德及忠
              誠查核,並依業務需要,就其曾受懲戒、懲處處分及任職情形等,據
              以審酌是否予以遴補。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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