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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歐盟普通法院駁回可口可樂無凹槽曲線瓶之立體商標申請
可口可樂公司(下稱「可口可樂」)於 2011 年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提出一表面無凹槽(fluting)之曲線瓶狀立體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申請,指定使用於金屬、玻璃、塑膠瓶及飲料等,雖主張系爭商標係可口可樂著名的表面具凹槽之曲線瓶立體商標的自然演化(natural evolution),但於 2014 年遭 OHIM 以系爭商標針對其指定使用之商品而言不具識別性駁回該申請。可口可樂隨後向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提出撤銷 OHIM 駁回系爭商標註冊決定之訴。
歐盟普通法院於 2016 年 2 月 24 日駁回可口可樂之訴訟,其主要認為一般消費者並無於一商品外包裝不具文字或圖樣元素時使用其包裝樣式或形狀作為辨認商品來源依據的習慣,是故立體商標相較於文字或圖樣商標而言更難以建立識別性。具體而言,由於液態商品須包裝後方能銷售,一般消費者將視其包裝為某種形式的容器。在此情況下,僅有附以顯著異於通常形式的商標才具有使消費者得以辨識商品來源的功能,而系爭商標所含的各元素皆為經常使用於指定商品的液態商品包裝容器,故系爭商標不具先天識別性。就後天識別性之判斷,歐盟普通法院亦同意 OHIM 之觀點,認為可口可樂所呈證據不足以顯示系爭商標確實於歐盟取得後天識別性。

參考資料:Judgment of the General Court (8th Chamber) in Case T-411/14 The Coca-Cola Company v OHIM, February 24, 2016.

作者:姚嘉瑜/王惠玲

惇安智財快訊 第 4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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