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二十七)日表示,民眾如果是透過贈與行為而取得有價證券,不需要報繳證券交易稅,但須申報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買賣有價證券時才會徵收證券交易稅,而民眾因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並不屬於買賣行為,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不過受贈人仍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證券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國稅局說明,證券發行公司辦理股東申請轉讓登記時,買賣案件應檢視有無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如為贈與案件應提示國稅局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未檢附者不可以逕為移轉登記,否則依照同法第52條規定,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