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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計程車標示及顏色限制鬆綁 車輛不得設置車頂燈
法源編輯室/ 2016-11-01 [ 評論數 0 篇]
交通部、內政部會銜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39條條文附件七」,鬆綁多元化計程車的車身標示及顏色限制,不過多元化計程車不可以設置車頂燈。

交通部表示,為因應消費者多元需求差異性,輔導計程車產業開拓新客源,因此政府開放經營多元化計程車業務,其中參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規定,開放多元化計程車之車輛,得申請使用四門以上非轎式小客車,以及不可以使用與一般計程車顏色等相關規範,所以配合對於提供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車輛標識等規範進行鬆綁。

交通部指出,一般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或後葉子板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但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明定多元化計程車不受此項限制。不過基於使多元化計程車與一般計程車有所區別,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所以雖然鬆綁多元化計程車車身顏色,但不得採用與一般計程車之車身顏色,且車輛不得設置車頂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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