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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營運計畫執行 NCC 修正施行細則
法源編輯室/ 2016-11-14 [ 評論數 0 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日前修正「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有鑑於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8項授權主管機關規範廣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的資格條件與程序等事項,為避免法令重複規範,並增加電視事業經營彈性,促進頻道內容多元豐富,且配合行政實務,故於此次修正該細則。

NCC指出,考量廣播、電視事業取得廣播執照或電視執照後,應依核定的營運計畫營運,有變更時應提出文件申請核准,因此新修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不但應依核定的營運計畫執行,若核定的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營運計畫變更目的、說明及指定文件,並向該會申請核准。

NCC指出,為符合行政實務需求,新修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項增訂有關全年度節目報告書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全年度財務及營運概況應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登載於指定的資料庫。此外,為促進頻道內容多元豐富,且目前電視執照是以事業整體,並非以個別頻道為單位處理執照核發事宜,因此同細則第17條就電視電臺的新聞及政令宣導、教育文化、公共服務三類節目每週播放時間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的規定,明確規定以事業整體為規範主體,以增加電視事業經營彈性。

NCC最後表示,為利廣播、電視事業計算每一節目時間,新修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31條第1項所稱播送總時間,是指節目表所載每一節目播送起訖時間;而節目起迄時間的認定,則是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的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的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至於電視事業所屬頻道節目的預告,或是非屬廣告的政策宣導,則不計入廣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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