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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國民年金法」
2016-11-14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0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16 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
           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
           繳納期限之保險費、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由發給之保險給付
           中扣抵,並計入保險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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