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能 字第 105021336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13 期 47487 頁
相關法條:石油管理法 第 14 條(103.06.04)
要 旨:石油管理法第 14 條第 3 項第 3 款所稱「依法登記」,係指業者應依
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相關規定申請設立,並應登記液化石油氣供應業為所
營事業業務
全文內容:石油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依法登記」,係指經營液化石油
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者,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相關規定申請設立
登記,並應登記液化石油氣供應業為所營事業(業務);另該款所稱「經
營」,係指經常性買入賣出之營業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就買入賣出之營業
行為,必須有經常反覆為之,以圖獲利之意,且客觀上足以判斷行為人已
開始從事該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