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證期
  • 社群分享
開放投信基金得委託集團企業行使投票表決權 不受保密限制
法源編輯室/ 2016-11-18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十七)日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1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36108號令,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票表決權之限制,開放投信基金得委託集團企業行使投票表決權或委託專業機構提供股東會議案分析及輔助投票服務。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機構或人員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原則上應保守秘密。不過基於實務經營需求,開放投信事業就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如委託該事業所屬集團企業行使投票表決權,或委託專業機構提供股東會議案分析及輔助投票服務者,投信事業得自行或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提供所經理基金之持股明細予前揭受託機構,不受前揭規定關於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之限制。

金管會表示,投信事業應先評估所屬集團企業所擬定之投票政策符合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委託所屬集團企業行使投票表決權,其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之書面紀錄,得以集團企業所提報告為之。其中集團企業依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為投信事業所屬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控股公司,或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屬同一控股公司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金管會指出,投信事業委託專業機構提供股東會議案分析及輔助投票服務前,應建立專業機構選任標準,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且投信事業提供所經理基金之持股明細予受託機構時,應確保受託機構不得將所提供資料再傳遞予非業務相關機構,並應訂定書面契約載明資料使用範圍及相關資訊保密條款。此外,投信事業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第1項第8款第5目規定,將前開基金參與外國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投資」項下。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