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新訊 - 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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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案件後,請求權人先與施工廠商成立和解契約,後續如何處理應就該和解書內容是否已完全填補損害以及雙方當事人真意而定
2016-11-21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 字第 105035151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84 條(104.06.10)
          國家賠償法 第 3、10 條(69.07.02)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88.09.29)
要  旨:機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案件後,請求權人先與施工廠商成立和解契約,則
          機關後續就國家賠償請求究應如何處理,應就該和解書內容是否已完全填
          補損害,以及雙方當事人真意而定
主    旨:有關機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案件後,請求權人先與施工廠商成立和解契約
          ,後續國家賠償程序應如何進行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9  月 26 日府法訴字第 1050333260 號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
              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請求權人主張其於 105  年 4  月 29 日騎乘
              機車,行經貴府轄管路段,因路面砂石散落致車損人傷,爰向貴府提
              出國家賠償請求,是本件請求是否符合上開賠償要件,宜先確認。如
              經貴府審認後,認與上開賠償要件不符,自應拒絕賠償;又如認符合
              賠償要件,本件應依本法第 10 條第 2項規定,通知請求權人協議
              ,惟因請求權人就系爭事件所生損害,亦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向施工廠商請求賠償損害,而依來函所述,本件請求權
              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後,於貴府審議中,另與施工廠商達成和解,則
              貴府就其國家賠償請求究應如何處理,應就該和解書之內容是否已完
              全填補其損害,以及雙方當事人之真意而定。
          三、本件來函所附和解書之和解條件略以:「... 雙方同意由甲方支付乙
              方醫療費用及慰問金,共計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元整(含國家賠
              償)。... 」其意為何?宜請貴府先予釐清確認。如其真意係指請求
              權人就本件損害,已不得再向施工廠商及貴府請求賠償,則貴府應通
              知請求權人撤回請求或逕行拒絕賠償。惟若上開和解條件之真意並非
              請求權人拋棄國家賠償請求,且其和解項目及金額亦未完全填補其損
              害,則貴府自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通知請求權人進行協議,並
              應通知施工廠商及保險公司到場陳述意見,以釐清事實及相關法律關
              係,俾利協議之進行,並確認貴府與施工廠商間就本件損害事實之責
              任比例及後續是否行使求償權等相關事宜。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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