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針對劣質黑心油案做出判決,該院認為高雄市衛生局雖針對販售餿水油的油品公司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裁罰五千萬元,然而油品公司在刑事部分已遭裁罰,該局再次裁罰已違反一事不兩罰規定,因此撤銷該局的裁罰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地下油商向上游收購劣質的飼料油、餿水油及皮革料油,透過煉製做成所謂的地溝油販賣;而知名油品公司負責人明知這些油品有多項檢驗不合格,卻仍收購地下油廠所精煉的餿水油,再加工混製成香豬油賣給下游業者,導致許多廠商無辜受害。除了重判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外,並引用刑法第38條之1沒收新制,宣告沒收公司的不法所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進一步指出,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刑罰與行政罰的罰鍰不得併為處罰。因此,行政機關就司法機關已著手進行偵查或審理的同一行為,為免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應待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法院判無罪、免訴、不受理確定後,才能據以在期限內裁處罰鍰,否則違反刑罰優先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後表示,衛生局於刑事判決確定前,以油品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裁罰五千萬元。但該院認為該局再次裁罰已違反刑罰優先原則,因此依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兩罰規定,撤銷該局的裁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