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日前初審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未來三讀通過發布實施後,將設置納稅人保護官及稅務法庭,同時要求稽徵機關在調查前給予納稅人陳述意見機會,稽徵機關若是違法調查、取證,原則上不得作為對納稅人課稅或是處罰依據。
立法院指出,由於稅捐案件具有高度專業性,導致法院往往以稅捐稽徵機關的立場為依歸,喪失行政訴訟保障納稅人權利的意義。未來將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同時,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除了需要專業證明書,每年也應持續接受專業訓練。此外,並設立專責協助納稅人協調稅捐爭議、提供必要諮詢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1規定,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的營業資料進行調查。而稽徵機關就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立法院最後表示,新法制定後,稽徵機關若未事先向財政部報准就進行調查等違法取證,原則上不得作為對納稅人課稅或是處罰依據。往後納稅人更可以藉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協助,在課稅前更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益,在爭議發生後,能更了解如何爭取應有權利,達成迅速解決紛爭及節省司法成本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