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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業得於一定範圍內從事期貨交易 金管會:以期貨交易所交易契約為限
法源編輯室/ 2016-12-02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證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我國創業投資事業,其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金融事業淨值的百分之五;而轉投資我國期貨經理事業則以一家為限,且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金融事業淨值的百分之十。

金管會指出,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7條第1項規定,證券金融事業的自有資金,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而資金運用,以銀行存款、購買短期票券、政府債券或金融等債券,或是受益憑證、銀行所保證的公司債、購置營業用的不動產,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用途為限。

證券金融事業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持有外幣,其持有外幣的總額度以該證券金融事業淨值的百分之三十為限。此外,證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我國創業投資事業,投資金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1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44627號令規定,不得超過該證券金融事業淨值的百分之五;證券金融事業持有創業投資事業的股份總額,則不得超過該創業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除此之外,轉投資我國期貨經理事業應以一家為限。

由於證券金融事業因避險需求,於一定範圍內從事期貨交易,原則上以在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交易契約為限,而證券金融事業淨值的計算,應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所載淨值為準;如年度中有現金增資或發放現金股利時,應對淨值予以調整。有關投資明細及從事期貨交易避險額度,則應併入每月的會計科目月計表,向該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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