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金融服務業若協助未符合資格的金融消費者,偽造、隱飾為專業投資人,違者最重可開罰新台幣五千萬元。
立委表示,實務上曾發生未符合專業投資人資格的金融消費者,透過金融服務業協助偽造、隱飾成為專業投資人,而排除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及相關的爭議處理規定,而不利於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因此新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同法條第1項所定條件,而協助創造符合形式上外觀條件,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金融消費者。
立委進一步表示,在罰則部分,則是增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相關專業財力或專業能力條件,而協助創造符合形式上外觀條件,可處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可依其所得利益酌量加重,不受最高處罰額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