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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撿取 ATM 盜領案贓款回家 士林地檢署:涉嫌侵占遺失物
法源編輯室/ 2016-12-22 [ 評論數 0 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昨(二十一)日對於撿走跨國犯罪集團盜領銀行ATM贓款的民眾,依涉嫌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予以起訴。

今年七月國內發生銀行ATM遭跨國犯罪集團盜領案件,主嫌於案發後將部分贓款放置內湖山區,而在主嫌落網後供出藏匿地點,且經由媒體報導使社會大眾得知該地有贓款。其中有民眾於警方搜索找出藏匿在該地的贓款前,已先行發現贓款,並且撿取一部分贓款回家,但該民眾於十幾個小時後才將贓款送交警局,檢察官認為該民眾有意侵占遺失物而予以起訴。

士林地檢署表示,該員民眾從撿到贓款到派出所報案的間隔時間,有十幾個小時,這段時間媒體持續大量報導贓款消失訊息,民眾應該得知撿到的金錢為贓款,且其返家途中刻意更換裝錢的袋子,並採取繞路回家的不合理方式,所以對於其主張碰巧撿到,且不知該怎麼處理,才會拖了一段時間才報警的說詞不予採信,雖然民眾主動繳回贓款,但仍依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予以起訴。

法界人士表示,根據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也就是說該民眾如果在第一時間就將撿到的贓款交出,其實是可以請求最高十分之一的報酬,也不用面臨侵占遺失物罪。此外,該民眾雖坦承撿到錢,但否認犯罪,似沒有接受裁判的意思,即與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之自首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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