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教育部
發文字號:臺教社(一) 字第 1050175294A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42 期 55002 頁
相關法條: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與獎勵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 第 5 條(105.02.05)
要 旨:依據「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與獎勵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
要點」第 5 點規定,修正教育部補助社區大學經費計算基準
(原教育部 105.02.26 臺教社(一)字第 1050021182A 號公告修正)
主 旨:修正教育部補助社區大學經費計算基準。
依 據:「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與獎勵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
」第 5 點。
公告事項:申請本部補助之社區大學,係指符合「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與獎勵
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規定之補助及獎勵資格者,應填具
內容完整之計畫書並由本部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基本補
助額度」、「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課程數基本補助額度」、「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鎮、市、區)人口密度基本補助額度
」三項基準,據以計算各項補助經費之加總,說明如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基本補助額度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依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為準。
(二)計算方式:
1.財力分級 1 級之地方政府,每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450 千
元。
2.財力分級 2 級之地方政府,每校補助新臺幣 475 千元。
3.財力分級 3 級之地方政府,每校補助新臺幣 500 千元。
4.財力分級 4 級之地方政府,每校補助新臺幣 525 千元。
5.財力分級 5 級之地方政府,每校補助新臺幣 550 千元。
二、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課程數基本補助額度
(一)以社區大學申請補助經費前一年度開設課程數(含分班、分校、教
學點等開課門數,以春季班+秋季班+三分之一乘以夏季班開課門
數合計,小數點以四捨五入至整數計之)為準。
(二)計算方式:
1.開課總數 100 門以下:每門補助 2 千元。
2.開課總數 101 至 150 門:每門補助 1 千 500 元。
3.開課總數 151 門以上:每門補助 1 千元。
4.本項以累加方式計算補助經費,補助上限為 500 千元。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鎮、市、區)人口密度
基本補助額度
(一)社區大學服務之(鎮、市、區)人口密度,以申請補助經費前一年
度地方政府核定之平均之人口密度為準;倘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有跨
鄉鎮市區情形,則依其人口密度平均數(跨區總人口數除以總面積
)計算之。
(二)計算方式:
1.6,001 人/平方公里以上,每校補助 150 千元。
2.3,001 至 6,000 人/平方公里,每校補助 200 千元。
3.1,001 至 3,000 人/平方公里,每校補助 250 千元。
4.601 至 1,000 人/平方公里,每校補助 300 千元。
5.301 至 600 人/平方公里,每校補助 350 千元。
6.300 人/平方公里以下,每校補助 400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