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510 7366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市場人員退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員及工員年滿六十五歲、因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命令退休。 二、在市場服務滿二十五年或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 服務滿五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