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公告字號:金管證券字第 1050052496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45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訂定發布後,歷經三次修正。本次為配合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實務運作情形,爰修正
本辦法,共計修正一條,刪除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終止得免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之除外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配合現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已採無實體發行,刪除第十三條有關記名有價證券櫃
檯買賣之規定。
三、有關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發行人檢送財務報告申報公告之規定,應回歸依證券交
易法或各類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相關法令辦理,爰刪除第十七條有關應於每半營
業年度終了辦理結算後十五日內申報公告之規定,俾利一致。
第 10 條 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終止,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
有關法令或前條所定契約之規定報請本會備查。
第 13 條 (刪除)
第 17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