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於昨(二十八)日修正「
洗錢防制法」,擴大對集團性和常習性的洗錢犯行沒收不法利得,使我國在國際洗錢防制合作上達到法制接軌,也可在具體個案中完成洗錢犯罪所得分享及贓款返還,符合國際標準。
法務部指出,有鑒於近年來吸金案件、跨境詐欺集團案件、跨國盜領集團等犯罪大幅增加,不但嚴重衝擊金融秩序,也影響我國金融市場及民生經濟;且集團分工精細追訴不易,必須擴大沒收辦案時發現與案件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的財產,藉由阻斷金流讓洗錢防制能有效落實。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以往電信詐騙案的車手多以最重本刑三年的刑法第339條之2,或同法339條之4最重本刑七年的加重詐欺罪處斷,但因詐騙集團犯罪分工細膩,車手犯行難以連結主謀,因此新修洗錢防制法第2條將提供帳戶人頭、協助領取贓款車手明確列為洗錢行為,同時加入舉證責任倒置,檢察官有權將嫌犯的其他可疑財產沒收,除非嫌犯提出反證,才可以返還。因此,未來車手若是無法合理交代款項來源,且收入和款項顯不相當,即可成立犯罪,依同法第14條最重可處七年徒刑。
法務部最後表示,考量洗錢形態多元,洗錢管道已不限於金融機構,買賣房屋、藝術品都可能是途徑,甚至利用保險、訴訟管道等,因此新修洗錢防制法第5條擴大洗錢通報義務對象,新增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律師、公證師、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買賣不動產、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等與洗錢相關高風險職業,同樣需要通報可疑金流,違者可處五萬元到一百萬元罰鍰,以強化金融機構與非金融專業事業人員的洗錢防制內稽內控,增進我國洗錢防制體質,同時有效打擊洗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