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 105046828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47 期 56608 頁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 第 66-6、66-9 條(105.07.27)
要 旨:核釋所得稅法第 66-6、66-9 條有關營利事業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之股東可
扣抵稅額及未分配盈餘相關課稅規定
全文內容:自 105 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商業會
計法、103 年 11 月 19 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經濟部 104 年
9 月 16 日經商字第 10402425290 號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準
則公報)」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當年度未
分配盈餘:
一、稅額扣抵比率
(一)營利事業於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
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二)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採用當年
度及次一年度,屬 99 年度以後未加徵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
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該二年度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
扣抵比率上限為 20.48%;於上開二年度以後之年度,該淨增加數
尚未分配部分,屬 99 年度以後已加徵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
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
上限為 33.87%。
(三)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沖抵帳載
累積未分配盈餘,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需自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股利分配日應依沖抵後之累積未分
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第 2 項規定計算稅額扣
抵比率上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扣抵
比率以 0 計算。
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
餘,應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
公報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
分配盈餘之數額之合計數,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計算之。
(二)營利事業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
採用當年度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其
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之數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
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