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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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 51、57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7-05-08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銀行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801  號  委員提案第 20659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余宛如  
連 署 人:呂孫綾  
          鄭寶清  
          段宜康  
          江永昌  
          陳曼麗  
          陳賴素美 
          黃秀芳  
          鍾佳濱  
          蔡易餘  
          施義芳  
          林昶佐  
          趙正宇  
          柯志恩  
          鄭運鵬  
          吳焜裕
案    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 16 人,有鑑於數位金融浪潮來臨,消費者的金融需求
          和銀行的經營業態不斷變化,實體分支機構的意義和功能也在轉變。然現
          行銀行法當中,在銀行營業時間及實體分支機構的設置,仍採申請許可制
          ,恐延滯銀行面對數位金融浪潮時,調整經營業態、配合消費者需求的腳
          步。爰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在銀行的
          營業時間及分支機構設置,改採報備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在數位金融時代,消費者可透過網路利用多元化管道進行交易或取得
              所需的金融服務,對於實體分行或分支機構的依賴度逐漸下滑,因此
              有論者提出「關鍵是銀行(金融)服務,不是銀行(金融機構)」(
              布雷特.金恩, 2013)的論點。
          二、但是考量金融商品有其專業與獨特性,並不是所有金融商品都能在數
              位通路完成,實體分行較能整合資源,提供較完整的各項金融服務,
              許多消費者仍習慣到分行交易,因此現階段上,實體分行與數位通路
              必須併行其功能,缺一不可。現有的分行在功能上亦將有所轉型,可
              能將朝向大型化的旗艦型或個人化的簡易性兩極發展,以與數位通路
              相輔相成(胡湘湘, 2014)。
          三、綜上所陳,伴隨著技術和社會生活型態的改變,消費者的金融需求和
              銀行的經營業態不斷變化,實體分支機構的意義和功能也在轉變。凡
              此種種,應該授權給最接近消費者的銀行業者,根據實際經營狀態和
              需求,來進行調整。主管機關的監理,應集中於資本適足率、財務體
              質、道德風險等因素,無須拘泥在維繫既有的經營業態,或者致力打
              造想像中應有的經營業態。
          四、然現行銀行法當中,在銀行營業時間及實體分支機構的設置,仍採申
              請許可制。恐延滯銀行面對數位金融浪潮時,順應市場需求、調整經
              營業態的腳步。爰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修正草案,
              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及分支機構設置,改採報備制。以利銀行業者順應
              市場需求、靈活調整業態。
          五、原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制訂之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由主管
              機關配合本案修法宗旨,進行條文調整後送呈本院。

第 51 條   銀行之營業時間及休假日,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第 57 條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報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報備時應提供之營業計劃及備查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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