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公司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618 號 委員提案第 21975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余宛如
連 署 人:蘇震清
蔡易餘
洪宗熠
施義芳
邱議瑩
許智傑
吳思瑤
蔡培慧
何欣純
呂孫綾
吳焜裕
陳賴素美
葉宜津
吳玉琴
黃秀芳
陳 瑩
Kolas Yotaka
案 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 18 人,為彰顯企業社會責任對於企業發展之重要性、
解決企業實踐社會責任所遇之法規障礙、鼓勵企業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
為、促進公司法順應全球永續發展之趨勢,爰擬具「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
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近年來因全球永續發展思維,許多新創立的公司以高企業社會責任、
或是社會型企業的發展營運。在營運上,追求的是創造公共利益與獲
利之間的平衡,而非只以營利為目的,甚或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滿
足社會需求而創立,用商業的方式來維持營運。
二、然而前項所指企業之創立,可能在登記時遭受「公司就該以營利為目
的」的質疑,該質疑即來自公司法。顯見公司法不僅未能順應時代潮
流,還成為企業創新、社會創新的阻礙。此外因揭露資訊不足,市場
較難以區別前項企業之社會責任實踐之面向。
三、根據蔡英文總統的國家發展藍圖規畫,要朝 3 大方向支持社會創新
的環境,其中一項即為修正公司法,以解決高企業社會責任、或是社
會型企業的法規問題、避免法規抑制社會創新、進一步鼓勵企業積極
創新營運模式、增進公共利益,以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
,實踐環境績效、公司治理績效與社會績效(ESG ),落實企業社會
責任(CSR )。
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
善盡其社會責任(CSR )。
第 393 條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
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
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得用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
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
公司同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