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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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393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8-05-02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公司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618  號  委員提案第 21975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余宛如
連 署 人:蘇震清
          蔡易餘
          洪宗熠
          施義芳
          邱議瑩
          許智傑
          吳思瑤
          蔡培慧
          何欣純
          呂孫綾
          吳焜裕
          陳賴素美
          葉宜津
          吳玉琴
          黃秀芳
          陳  瑩
          Kolas Yotaka
案    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 18 人,為彰顯企業社會責任對於企業發展之重要性、
          解決企業實踐社會責任所遇之法規障礙、鼓勵企業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
          為、促進公司法順應全球永續發展之趨勢,爰擬具「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
          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近年來因全球永續發展思維,許多新創立的公司以高企業社會責任、
              或是社會型企業的發展營運。在營運上,追求的是創造公共利益與獲
              利之間的平衡,而非只以營利為目的,甚或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滿
              足社會需求而創立,用商業的方式來維持營運。
          二、然而前項所指企業之創立,可能在登記時遭受「公司就該以營利為目
              的」的質疑,該質疑即來自公司法。顯見公司法不僅未能順應時代潮
              流,還成為企業創新、社會創新的阻礙。此外因揭露資訊不足,市場
              較難以區別前項企業之社會責任實踐之面向。
          三、根據蔡英文總統的國家發展藍圖規畫,要朝 3  大方向支持社會創新
              的環境,其中一項即為修正公司法,以解決高企業社會責任、或是社
              會型企業的法規問題、避免法規抑制社會創新、進一步鼓勵企業積極
              創新營運模式、增進公共利益,以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
              ,實踐環境績效、公司治理績效與社會績效(ESG ),落實企業社會
              責任(CSR )。


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
           善盡其社會責任(CSR )。

第 393 條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
           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
           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得用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
               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
           公司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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