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營署宅 字第 107008113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2 條(107.06.04)
要 旨:申請人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其建物登記原因先為買賣,嗣
後於申請日前 2 年內贈與其配偶,致建物登記資料最新一筆登記原因為
「夫妻贈與」,若申請時婚姻關係仍存續,以該住宅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尚符規定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君辦理 107 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申請建物之產
權登記原因為「夫妻贈與」是否符合規定 1 案
說 明:一、復貴府 107 年 10 月 22 日府都住服字第 1070265915 號函。
二、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住宅所有
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
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三、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
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
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但嗣後贈與其配偶者,不在此限
。」若申請人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其建物登記原因先
為買賣,且在申請日前 2 年內,嗣後贈與其配偶者,致建物登記資
料最新一筆登記原因為「夫妻贈與」,若婚姻關係仍存續,以該住宅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尚符規定。
三、本案○君申請 107 年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建物登記資料最新
一筆登記原因欄為「夫妻贈與」,且前一筆登記原因「買賣」亦在申
請日前 2 年內,惟○君申請時與○君已離婚,不符合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