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107081794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17 期 51899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3 條(104.06.10)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3 條(107.07.02)
要 旨: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依民法規定具有行為能力,應不受內政部、地方政府社
會住宅出租辦法年滿二十歲始得申請之限制
全文內容:有關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承租社會
住宅資格之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查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有關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依民法規定具有行為能力,且承租社會住宅符合日常生
活所必需,爰此,「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與
上開出租辦法申請承租社會住宅之規範申請者資格之意旨相符,應不受本
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年滿二十歲始得申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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