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十一日三讀通過
刑法第185之3修正條文,較修正前條文加重再犯酒駕而致人死傷者的刑事責任,最重已達無期徒刑。參照
該條第3項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並說明,以該條第3項來說,酒駕肇事致人傷亡,依個案具體情形及相關事證進行判斷,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傷害的主觀犯意時,即回歸刑法殺人罪、傷害罪論處,也就是酒駕致人於死涉及殺人罪責時,最重仍可判死刑。行政院也表示,希望藉此讓每個人都能免於酒駕危害的恐懼與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