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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檔案具保存價值應永久保存 細則增訂認定標準
法源編輯室/ 2019-09-27 [ 評論數 0 篇]
經濟部今(二十七)日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特別增訂專利檔案具保存價值的認定標準,本次修正條文將在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原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是申請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的規定,由於該規定已被規範在專利法第34條第6項、第7項,所以本次修法就將該條刪除。又專利法第143第1項規定,專利檔案的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保存價值,應永久保存,所以增訂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9條之1專利檔案具保存價值的認定標準。

包括:一、強制授權申請的發明專利案。二、獲得諾貝爾獎的我國國民所申請的專利案。三、獲得國家發明創作獎的專利案。四、經提起行政救濟的舉發案。五、經提起行政救濟的異議案。六、其他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重要歷史意義的技術發展、經濟價值或重大訴訟的專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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