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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2019-10-24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50138241  號
令增訂發布第 91-4 條條文
第 91-4 條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之小客車租賃業者,以輔導清冊中之車輛為限,
           得於輔導期限內完成辦理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業與前項參與經營之小客車租賃業,應就其權利義務事項簽訂
           書面契約,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參與經營權移轉時,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收取不當費用。
           三、巧立名目向其收取不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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