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籍字第 10816
60375 號函修正全文 9 點
1 一、為明定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以下簡
稱本工作)補助款撥款原則及掌握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
補助款支用情形、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及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應於年度開始前,依
據本要點及本工作年度計畫訂定管考實施計畫據以執行。
3 三、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及預算書
請款,各期撥款原則如下:
(一)第一期於年度計畫核定或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之三十;涉及採購
發包者,應檢附契約書。
(二)第二期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撥付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撥付百分之三十。
4 四、本工作管考對象為接受中央補助辦理整合套疊工作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地政事務所。
5 五、本工作管考項目如下:
(一)計畫作為。
(二)計畫執行進度。
(三)經費支用情形。
(四)內部控管機制。
(五)計畫執行效益。
(六)其他整合套疊相關配合事項。
6 六、本工作管考分為書面查核及實地查核二類。書面查核以行政作業為主
,由國土測繪中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資料評定分數;實地
查核以作業執行為主,由國土測繪中心組成管考小組,於年度內至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一至二次查核。
前項評分之標準及配分權重於年度管考實施計畫定之。
7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管各整合套疊工作辦理
地區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自評,並填列年度管考實施計畫中之自評提要
表及考評成效評估表,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國土測繪中心辦理總
評。
8 八、國土測繪中心應於次年一月底前,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評、書
面查核及實地查核結果,評定成績,並依下列標準評定等第:
(一)優等:成績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
(三)乙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四)丙等: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前項管考結果,應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公布於國土測繪
中心網站。
9 九、計畫辦理成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單位(機關)相關主管
及協辦人員嘉獎二次。
(二)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單位(機關)相關主管
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三)經評核為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單位(機關)相關主管視實際辦
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評核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取前六名為績優獎;另評核成績較
前年度有顯著進步且辦理績效良好者擇優取一名為精進獎,由國土測
繪中心報請內政部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