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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2020-01-06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80403392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1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傳輸不動產移轉資料,向
               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
               稅(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以提升稽徵機關為
               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採網路申報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申報上述稅目之
               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應納印花稅。

3          三、適用本要點之申報人如下:
           (一)申報移轉不動產之義務人、權利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一般民眾)
                 。
           (二)地政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
                 執行代理報稅業務者(以下簡稱報稅代理人)。

4          四、報稅代理人辦理網路申報作業前,應先依下列方式向事務所所在地稽
               徵機關申請登錄帳號,經核准即可以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本要點
               修正前已申請登錄帳號經核准者,免再申請:
           (一)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登錄相關資料後,列印申請書連同
                 下列證明文件,於三十日內送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核;逾期未
                 辦理者,由系統逕予註銷其登錄資料:
                 1.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地政士證書、會計師證書、記帳士證書、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
                   執業證明書或相關專業證書影本。
                 3.開業執照或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執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報稅代理人得申請賦予助理協辦網路申報作業之權限,並得逕行註
                 銷助理之資格。
           (三)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帳號經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由
                 系統將核准通知傳送至報稅代理人之電子郵件信箱。
           (四)報稅代理人登錄之資料如有異動,應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更新。
           (五)報稅代理人申請註銷登錄帳號,應向原受理申請帳號之稽徵機關提
                 出,經核准後由系統將註銷通知傳送至報稅代理人之電子郵件信箱
                 。

5          五、一般民眾無須申請登錄帳號。

6          六、系統開放時間為全年,以上傳成功日為收件日。

7          七、申報人可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已
               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經財政
               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辦理申報。

8          八、申報人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後,可直接登入建立申報資料
               ,或下載網路申報用戶端軟體,安裝後建立申報資料,並以網際網路
               傳輸。

9          九、申報資料上傳後,經線上前端審核作業檢核,各欄位輸入無誤者,系
               統自動給予收件編號供申報人查詢;欄位輸入有誤者,系統將產生異
               常訊息,經申報人更正後,以網際網路傳輸。

10         十、申報人依前點傳輸成功後,應列印申報書,蓋妥義務人及權利人印章
               (如有代理人者應加蓋其印章),將申報書、已完納或不課徵印花稅
               之契據(含和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
               證明書等)、身分及其他證明文件,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
               送稽徵機關。

11         十一、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
             (一)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以
                   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收件日起逾十
                   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1.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屬未與戶政機關
                     資訊系統連線之稽徵機關轄區,應另檢附出售地戶籍資料。
                   2.農業用地案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書。
                   3.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4.記存案件: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函、合併、收購契約書或分
                     割計畫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5.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稅案件:契約書、主管機
                     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
                     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
                     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二)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以
                   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收件日起逾十
                   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
                   1.判決、和解或調解案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和解
                     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證明文件。
                   2.合併或共有土地分割案件:合併協議書或共有土地分割契約書
                     等證明文件。

12         十二、網路申報契稅之證明文件:
             (一)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以
                   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審查;自收
                   件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得先按房屋評定
                   現值核課:
                   1.房屋建造完成前取得所有權名義案件:使用執照、買賣(合建
                     )等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2.領買、標購公產或法院拍賣案件:產權(權利)移轉證明書等
                     證明文件。
             (二)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以
                   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審查;自收
                   件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申
                   報案件:
                   1.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契約書、移轉雙方身分證明
                     等證明文件。
                   2.判決、和解或調解案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和解
                     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證明文件。
                   3.不動產交換案件:交換契約書等證明文件。

13         十三、申報資料依各稽徵機關所訂作業時間匯入其地方稅作業系統,經稽
                 徵機關審核有錯誤或缺漏,屬無法補正者,應通知申報人辦理撤回
                 (銷),重新申報;屬可補正者,申報人應自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內,將更正後申報資料,依第十點辦理;逾期未補正者,稽
                 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

14         十四、申報人已依第十點辦理,且經查無以前年度欠稅(費)之案件,經
                 稽徵機關審核無誤後,匯出已查欠完竣帶有職名章之繳款書或免稅
                 (不課徵)證明書及即予開徵房屋稅繳款書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入口網,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人;申報人應於下列日期前自行列
                 印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即完成申報程序,逾期無法列
                 印,逕洽稽徵機關辦理:
             (一)應稅案件:繳納期限屆滿日。
             (二)免稅(不課徵)案件:收件日起第四十五日。
                 下列案件之申報人應向稽徵機關領取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
                 書:
             (一)原有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案件。
             (二)繳款書欄位須人工補正之案件。
             (三)其他特殊案件。

15         十五、申報人未依第十點辦理,或經查有以前年度欠稅(費)之案件,稽
                 徵機關先行匯出各稅核定及查欠後之繳稅(費)資料至地方稅網路
                 申報作業入口網,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人依前點期限自行列印繳
                 款書;申報人應於滯納期限屆滿前(免稅或不課徵案件應於收件日
                 起第四十五日前),將下列文件送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辦理完成申
                 報程序:
             (一)蓋妥義務人及權利人印章之土地現值申報書(如有代理人應加蓋
                   其印章)。
             (二)蓋妥義務人及權利人印章之契稅申報書(如有代理人應加蓋其印
                   章)。
             (三)契約書正本(驗畢交還,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
                   稅額繳款書或其他印花稅繳納完竣證明文件)。
             (四)自行列印之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正
                   本。
             (五)各稅欠稅(費)繳款書收據正本。
             (六)其他證明文件。

16         十六、未依本要點完成申報程序者,除房屋建造完成前取得所有權名義及
                 法院拍賣等案件外,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及核定稅額。

17         十七、利用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義務人及權利人因故解除契約時
                 ,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申請撤回(銷),並於申請撤回
                 (銷)日之翌日起五日內,將雙方解除契約同意書、契約書正本及
                 繳款書等文件送稽徵機關審查;自申請撤回(銷)日起逾十五日未
                 補件者,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撤回(銷)申請案。

18         十八、申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不得再受理其網路申報案件,
                 並得註銷其登錄帳號:
             (一)偽造、變造所有權狀、繳款書或契約書。
             (二)偽刻金融機構收款章。
             (三)其他有不正當或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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