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二十一)日表示,參照
財政部109年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符合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本文規定者,准予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指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同法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上開但書規定,係考量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留設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並為建築申請獲得核准之必要條件,爰排除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已非屬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倘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