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昨(十二)日表示,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1條第1項規定而免稅者外,應依
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報繳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指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除符合同法第36-1條第1項規定,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免課徵營業稅外,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除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購買的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如係適用同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兼營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十五日內將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的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於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