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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 財政部訂定推算期間計算基準日
法源編輯室/ 2020-04-09 [ 評論數 0 篇]
財政部於日前針對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一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五年內」,訂出推算期間計算的基準日,供機關及民眾辦理時遵循。

財政部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條件者者,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可適用百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一生僅限一次。而同條第2項又規定該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優惠稅率;且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依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有關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一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五年內」往前推算一年或五年期間計算的基準日,財政部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規定,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的前一日為準;超過三十日才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的前一日為準。而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的前一日為準。法院判決移轉土地,則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的前一日為準。

若是拆除改建中出售的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的前一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的前一日為準。至於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一年或未滿五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一年內」或「出售前五年內」期間的計算,適用前四款的基準日,其往前推算的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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