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十)日修正發布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未來避免欠稅而遭境管及強制執行所提供擔保品的範圍將擴大納入土地、房屋及股票等,方便納稅義務人財務周轉。
財政部表示,實務上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可能因一時周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而需就欠繳應納稅捐提供擔保,以避免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其出境或移送強制執行而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因此配合新修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新增擔保稅款的擔保品範圍包含「上櫃之有價證券」及「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以及因應稽徵實務需要,針對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規範進行調整。
財政部指出,未來提供黃金作為擔保品者,參據現行臺灣銀行黃金條塊交易現況,從原本「買進價格」修正為按「賣出價格」折算其價值。提供房屋作為擔保品者,依照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土地原則以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原則以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評定現值加二成計算。但納稅義務人如能提示擔保品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此外,提供上櫃之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者,依照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4條規定,如果是股票或受益憑證,比照上市之有價證券,原則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八成;如果為公司債券,原則按「面額」之八成計算其價值。但如果有價證券收盤價格有劇烈變動者,為合理反映擔保價值,增訂以提供擔保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格的平均價格計值;至於受理擔保後,若市場價格高於或低於擔保金額,定明稅捐稽徵機關無須退還或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