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 字第 109008776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5、162 條(108.11.04)
要 旨:自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應可通達當樓層所設 2 座以上直通樓梯者,
方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設置二
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如自樓面居室任一點僅得通達當樓其中 1 座直通
樓梯口,其免計容積項目面積之和應不得超過「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
主 旨: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執行
疑義 1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9 月 14 日南市工管一字第 1091129858 號函及 1
09 年 11 月 12 日南市工管一字第 1091395598 號函。
二、有關應設置 2 座以上之直通樓梯之規定,明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該條第 2 項並明定:「前項建築物之樓面居
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
93 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即自該樓面居室任一點
應可通達當樓層所設 2 座以上直通樓梯,始合於該條所稱「設置二
座以上之直通樓梯」。故同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規定
「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外,其餘不得
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如自樓面居室任一點僅得通達當樓
其中 1 座直通樓梯口,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所列免計
容積項目面積之和應不得超過「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
正 本: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副 本:6 直轄市政府、臺灣省 14 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
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科技部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交通部高速公路
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本署資訊室(請刊登網頁
)、建築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