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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開發票急尋客戶 國稅局:無法收回主動報備得免罰
法源編輯室/ 2021-02-20 [ 評論數 0 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十九)日表示,針對近日數起店家誤開高額消費發票,急尋客戶追回統一發票事件,如果無法即時收回重開,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於受罰。

國稅局指出,業者有時會發生因為生意忙碌或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等操作,致銷售金額登打錯誤的情形,此時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者,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如果業者未作廢重開,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

國稅局說明,考量當業者發現錯誤時,可能有消費者已離開現場,無法收回的情形,所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明定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向消費者收回應作廢發票,但發現誤開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於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正確銷售額,則可免予處罰。不過要注意店家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就無法免罰。也就是說業者開立統一發票如果因一時疏忽誤開,應收回作廢重開,若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則應儘速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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