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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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2021-03-26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數位發展部組織法
行政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5 日第 3744 次院會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全球數位浪潮正從人類社會各面向快速推進,對我國政府、產業與人民生活產生顯著
而巨大之影響。從產業發展而言,數位經濟之發展已成為先進國家推升產業之主要策
略,更是發展數位國力之重要手段。數位科技發展與應用正顛覆產業傳統遊戲規則,
同時釋放跨域之新商機。產業界對於數位轉型具高度期待,尤其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
之數位轉型,更是攸關我國產業競爭力之維繫。然在欠缺明確之政策導引及協助下,
業者縱有高度數位轉型意願,多數不知如何著手落實轉型,有待政府研擬推動輔導及
促進措施。另外,資料經濟與平台經濟雖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主軸,然我國產業在此
類新型態數位經濟之競逐上,不如硬體製造業所擁有之國際競爭優勢,有待政府積極
改善資通訊軟體、內容及服務相關產業發展環境,並進一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同時
,政府在資料治理上仍需尋求更好之策略及更周延之法制基礎,以兼顧資料加值應用
與管理上需求。
從社會發展面向觀之,全球總人口六成以上已可接取網路及持有手機、五成以上為行
動社群活躍用戶,而我國之普及率更遠高於此比率,顯見人類生活已高度依賴網路平
台與數位載具,社會各層面運作快速網路化,因此亦亟待形塑網路公民社會文化。另
由於數位科技已深入人民生活各個面向,數位化應用將進一步仰賴資料之蒐集與利用
,以精準滿足消費者需求,因此,對資安防護與資料治理之挑戰亦日益嚴峻。
從數位包容角度而言,除確保網路接取使用及數位發展機會,不至於因居住地、身心
狀態、性別、族群、財富、社會地位而有所區別外,面對數位化浪潮,政府尚須持續
維護且尊重多元價值觀,使數位人權保障成為民主國家治理之核心價值。
從整體國力發展來看,國家影響力已從地理政治層面延伸到虛擬網路世界層面,一個
國家應該落實其有效管理自己數位資源之能力。換言之,科技與數位發展不再只是經
濟問題,也是政治與戰略問題。數位國力已成為先進國家政治、經濟影響力之對外延
伸,如何壯大數位科技與應用影響力,將攸關數位國力版圖之拓展。
面對上述數位浪潮帶來各面向的挑戰,政府數位治理之組織與方式亦需隨之調整。在
下一個階段,原屬各政府機關不同職掌之資訊、網路及傳播部門,需要有一專責且具
專業能量之機關進行突破性整合,才能面對新科技挑戰,協助臺灣社會各界落實數位
轉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十四款規定行政院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
部),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會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以
統一事權、整體規劃數位發展推動相關資源,並扮演「國家數位發展領航者」角色,
統籌產業、政府、社會與國民生活數位轉型之基礎工程及環境之整備,以及資通安全
、資料治理、監理沙盒、人才培育與法制規範等業務,協助各機關落實數位治理,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本部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爰擬
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為特別需求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八條)
九、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之保障規定。(草案第九條)


第 1 條    行政院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
           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
               指導及監督。
           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
           七、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
               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八、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
           關事項。
           九、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為資通安全署,其業務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
           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
           基礎設施防護。

第 6 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
           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 7 條    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第 8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
           、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
           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
           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
           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敍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
           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
           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
           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
           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
           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
           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
           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雇用之業
           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
           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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