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619 號 委員提案第 26055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3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柏惟
賴品妤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陳歐珀
連 署 人:陳椒華
李昆澤
張宏陸
林俊憲
羅美玲
劉櫂豪
范 雲
陳秀寳
黃秀芳
王定宇
王美惠
王婉諭
莊競程
張廖萬堅
蔡易餘
案 由:本院委員陳柏惟、賴品妤、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陳歐珀等 19
人,鑑於月經貧窮意指女性因為生理用品之必要支出而承受經濟負擔,在
特定族群中月經貧窮更是社會階層、有障礙與沒障礙者間不平等之議題,
同時涉及衛生權和健康權是否得以保障。為正視障礙女性生理用品支出之
特殊需求,並進一步保障其衛生權和健康權,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
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女性生理用品之經費補助,並
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月經貧窮意指女性因為生理用品之必要支出而承受經濟負擔,在特定
族群中月經貧窮更是社會階層、有障礙與沒障礙者間不平等之議題,
同時涉及衛生權和健康權是否得以保障。
二、障礙女性之生理用品支出因其特殊使用需求,較非障礙女性之支出為
多,甚至實務上有因為外出則缺乏照顧床、無法更換生理用品,而選
擇生理期間不出門;因衛生棉無法貼合使用而僅能選擇價格較高的褲
型衛生棉;長期臥床僅能選擇價格較高夜用衛生棉等。被迫使用價格
較高生理用品之障礙者,亦可能因為經濟負擔選擇減少更換生理用品
次數,更不利於衛生及健康。除了智能障礙女性,肌肉萎縮、腦性麻
痺、肌肉損傷等障礙者,其生理用品支出皆應能免費提供,或是以生
理用品支出津貼;預估每月約一千元之生理用品津貼。
三、爰此,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
列一款;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
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女性生理用品之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
限制。
第 7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
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女性生理用品費用補助。
九、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
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
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
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
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
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
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