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十五)日通過
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非都市土地在徵收前移轉,如果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與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就可以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說明,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原本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增值稅之規範,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至於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平等權意旨不符,因此配合該號解釋意旨,以及實務作業需求等,針對相關規範進行檢討修正。
財政部表示,草案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之租稅對待趨於一致;同時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要件者,也可適用上述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此外,明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並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