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司法院
發文字號:院台廳刑一 字第 110001565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 第 3 條(93.08.04)
要 旨:防疫期間,各級法院關於準備程序之進行、審理程序之進行及強制處分事
項之處理,得使用遠距訊問
主 旨: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所發
布之第三級以上警戒,核定各級法院關於準備程序之進行、審理程序之進
行及強制處分事項之處理,得使用遠距訊問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6 款辦理。
二、為因應旨揭警戒,各級法院:
(一)行準備程序中,得使用遠距訊問。
(二)行審理程序中,對於輔佐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害人、訴訟
參與人及訴訟參與人代理人,得使用遠距訊問。
(三)處理強制處分事項,因疫情而不能或不宜提解被告到場時,包括偵
查中聲請羈押、審判中通緝到案、審判中拘提到案及移審(含起訴
送審)等被告之訊問,得使用遠距訊問。此部分本院 109 年 3
月 5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90006072 號函應予補充。
正 本: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無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
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請查照)、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本院各
廳、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