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公告文號:農防字第 110147187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52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
歷經六十二次修正。本次依據「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調
整乾燥兔化豬瘟疫苗及乾燥兔化豬瘟組織培養活毒疫苗安全及效力試驗之動物條件,
並基於動物保護精神,參考國際動物藥品檢驗規範,將部分動物試驗刪除或以分子生
物學方法取代。另依據現有動物用疫苗產品現況及國際動物用藥品檢驗規範,將「發
痘價試驗」修正為「病毒含有量試驗」,並修正雞痘疫苗及雞腦脊髓炎活毒疫苗之病
毒含有量試驗標準,爰擬具「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七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動物保護精神,參考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疾病診斷與疫苗手冊及美國
聯邦法規相關規範,將乾燥兔化豬瘟疫苗及乾燥兔化豬瘟組織培養活毒疫苗之認
定試驗及部分病毒迷入試驗以分子生物學方法取代動物試驗;另依「清除豬瘟暨
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動物保護法」及美國聯邦法規規範,
調整安全及效力試驗之動物條件、注射劑量、攻毒劑量及攻毒後對照組豬隻判定
標準。(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
二、配合馬立克病活毒疫苗及雞痘疫苗製造方法發展,修正其檢驗標準適用範圍。(
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九條)
三、參考日本及美國疫苗檢驗規範,刪除馬立克活毒疫苗安全試驗之小鼠及天竺鼠等
非對象動物接種試驗,並減少對象動物之雞隻數量。(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
四、因應雞痘疫苗不同劑型產品上市之檢驗需求,增列真空試驗及含濕度試驗,並參
考歐洲、美國、日本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相關規範,修改「發痘價試驗」為「病
毒含有量試驗」及增訂以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射方式(Non-Parenteral)投予疫
苗之無菌試驗標準。(修正條文第九十條)
五、考量雞痘疫苗及雞腦脊髓炎活毒疫苗有效病毒含有量隨產品不同而不同,不宜以
單一數值判定合格與否,爰以「每劑量病毒含有量不可少於其疫苗標示」為標準
。(修正條文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
第 64 條 被檢乾燥兔化豬瘟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病原細菌,而且每劑量中無病原
性細菌不得超過十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三至六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豬二頭,每頭肌肉注射十劑量,經十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
應而健存。
六、效力試驗:選三至六週齡 SPF 豬三頭,隨機取二頭以肌肉注射百分
之一劑量(經查驗合格之疫苗於規定有效期限內抽查送檢者,依該疫
苗十分之一劑量)為免疫組,其餘一頭作為對照組。注射後十日分別
於免疫組及對照組肌肉注射豬瘟強毒毒血(ALD 株)5~8×105.0
FAID50(50%fluorescentantibody infectiousdose),觀察十四日
,免疫組須無任何不良反應或呈輕微反應而健存,對照組須呈典型急
性豬瘟病症。
七、認定試驗:以反轉錄聚合酶鏈反應(Reverse transcription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RT-PCR )檢測呈現兔化豬瘟病毒株特
有基因片段。
八、病毒迷入試驗:本劑一劑量以稀釋液稀釋成一毫升後與具有一千倍以
上抗豬瘟家兔免疫血清等量混合液,經三十七攝氏度感作一小時後分
別接種於豬腎、兔腎等株化細胞,經培養五日,須無細胞變性效應(
Cytopathic effect,CPE),並經次代同源細胞繼代培養七日,亦須
無細胞變性效應,且以一%之天竺鼠及雞紅血球分別進行紅血球吸附
試驗,均須呈陰性反應。另本劑以分子生物學方法檢測不得檢出兔出
血熱病毒。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66 條 被檢乾燥兔化豬瘟組織培養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被檢疫苗依其特性,以下列方法任選一種測定其病
毒含有量:
(一)試驗管或培養盤之 END 法試驗:每劑量須含 103.5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以上之病毒。
(二)培養盤之斑點形成試驗:每劑量須含 103.5PFU(Plaque forming
units )以上之病毒。
(三)螢光抗體染色法試驗:每劑量須含 103.5 FAID50(50%
Fluorescent antibody infectious dose)以上之病毒。
(四)家兔感染力價試驗:每劑量須含103.5RID50(50%Rabbit
infective dose)以上之病毒。
六、認定試驗:以反轉錄聚合酶鏈反應(Rev erse transcription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RT-PCR )檢測呈現兔化豬瘟病毒株特
有基因片段。
七、安全試驗:選三至六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豬二頭,每頭肌肉注射十劑量,經十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
反應而健存。
八、效力試驗:選三至六週齡 SPF 豬三頭,隨機取二頭以肌肉注射本劑
百分之一劑量(經查驗合格之疫苗於規定有效期限內抽查送檢者,依
該疫苗十分之一劑量)為免疫組,其餘一頭作為對照組。注射後十日
分別於免疫組及對照組肌肉注射豬瘟強毒毒血(ALD 株)5~8×
105.0FAID50(50%fluorescent antibody infectious dose ),觀
察十四日,免疫組須無任何不良反應或呈輕微反應而健存,對照組須
呈典型急性豬瘟病症。
九、病毒迷入試驗:本劑一劑量以稀釋液稀釋成一毫升後與具有一千倍以
上抗豬瘟家兔免疫血清等量混合液,經三十七攝氏度感作一小時後分
別接種於豬腎、兔腎等株化細胞,經培養五日,須無細胞變性效應(
Cytopathic effect,CPE),並經次代同源細胞繼代培養七日,亦須
無細胞變性效應,且以一%之天竺鼠及雞紅血球分別進行紅血球吸附
試驗,均須呈陰性反應。另本劑以分子生物學方法檢測不得檢出兔出
血熱病毒及豬環狀病毒(包括一型及二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十三 節 馬立克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87 條 本標準適用於火雞或雞來源疱疹病毒(Herpesvirus )以雞或鴨胚胎組織
培養後加適當乳劑,經凍結或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88 條 被檢馬立克病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凍結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安全試驗:選一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
雞七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五隻於背頸部皮下注射本劑十劑
量,接種後觀察三週,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疫苗培養於雞胚胎纖維母細胞(Chicken
embryo fibrobl asts,CEF)時,每劑病毒含有量須達一千 PFU(
Plaque forming units,PFU)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89 條 本標準適用於減毒雞痘病毒(Fowlpox virus)或鴿痘病毒(Pigeonpox
virus )以雞胚胎蛋或細胞培養方式,取其感染材料加適當乳劑,以真空
冷凍乾燥或其他適當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90 條 被檢雞痘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
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
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瓶
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非冷凍乾燥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非冷凍乾燥之製劑,不在此限
。
五、安全試驗:選三至五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雞七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五隻,依疫苗用法用量注
射於翼部三角膜,觀察二十一日。觀察期間除局部發痘外無其他任何
異狀,而且不得形成痂皮或轉移。
六、發痘試驗:依前款方法試驗雞隻須於注射後五至十日,接種位置開始
出現腫脹、結節甚至結痂,之後逐漸消退,二十一日內須完全恢復。
七、病毒含有量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進行試驗,每劑量病毒含有量不可
少於其疫苗標示。
(一)雞胚胎蛋:將疫苗行十倍稀釋,每稀釋階段接種於五枚九至十一日
齡雞胚胎漿尿膜上,每枚接種○.一毫升,經繼續孵化五日,觀察
漿尿膜上出現痘斑(Pock)情形,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
病毒含有量。
(二)雞胚胎纖維母細胞(Chickenembryo fibroblasts,CEF):將疫苗
行十倍稀釋,每稀釋階段接種於雞胚胎纖維母細胞,接種後七日觀
察其細胞變性效應(Cytopathic effect ),並以 Reedand
Muench 法計算病毒含有量。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94 條 被檢雞腦脊髓炎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
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
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安全試驗:選三至五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雞七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五隻依疫苗用法各接種十
劑量,接種後觀察三週,觀察期間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每劑量病毒含有量不可少於
其疫苗標示:
(一)供試疫苗以十倍稀釋法稀釋成 10-1 至 10-4 後,以其一毫升腦內
注射於一至四日齡 SPF 雛雞,每稀釋階段至少注射五隻,觀察三
週,計算各稀釋階段呈運動失調之雛雞數,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病毒含有量。
(二)供試疫苗以十倍稀釋法稀釋成 10-1 至 10-4 後,以其○.一毫升
注射於六日齡 SPF 雞胚胎卵黃囊內,每稀釋階段至少注射五個,
注射之雞胚胎經孵化至十八日齡,計算各稀釋階段呈異常之雞胚胎
數,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病毒含有量。另無接種之同日
齡對照雞胚胎七十五% 以上須無異常。
七、病毒迷入試驗:以未經稀釋之供試疫苗○.一毫升與等量抗雞腦脊髓
炎血清(中和指數二‧五以上之抗體價)中和後,注射於六日齡 SPF
雞胚胎卵黃囊內五個以上,經注射之雞胚胎於第十八日齡時檢查均須
正常。
八、力價試驗:選三至五週齡 SPF 雞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
餘十隻依疫苗之用法用量各接種一劑量,經疫苗免疫後第三至四週採
取血清,以雞腦脊髓炎病毒抗原行瓊膠沈澱反應(Agar
gelprecipitation test) ,免疫組之血清須八十%以上呈陽性反應
。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