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動產估價師設分事務所的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今(一)日召開第一五二三次會議作出
釋字第809號解釋,認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的規定未牴觸
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也與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並無違背。
有不動產估價師遭人檢舉設立分事務所,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以一處為限的規定,經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依同法第3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裁處警告及申誡各一次,該名被裁處的不動產估價師不服,因而提起行政救濟,最終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對此,其認為這樣的限制是對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同時也牴觸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工作權,因而聲請釋憲。
釋字第809號解釋指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該條第2項明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限制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使不動產估價師僅能以單一事務所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是對其執業方式所為的限制,涉及執行職業自由的干預。另不動產估價師是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所稱的應經依法考選銓定的專門職業人員,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及人民的財產有密切關係,與一般營利事業追求商業利潤有所不同,國家並非不得對其為相當的管制。如管制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的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
大法官並表示,為了確保不動產估價品質,就不動產估價師如何進行不動產估價業務的執業方式有所限制。不動產估價師僅能於一處開業設立事務所,使主管機關檢查不動產估價師業務的管理事權統一,可更有效進行不動產估價師是否依法執行業務的檢查。再者,不動產估價作業須勘估標的狀態,其估價所需專業知識通常與估價標的所在的人文民情有密切關係,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雖可能更便利其業務之執行,但難免增加其為執行估價業務的便宜,而將受託的業務違法交由他人執行的誘因,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有助於減少上開誘因,而能避免不動產估價師未親自執行估價業務等違規行為。至於限制不動產估價師僅能設置單一事務所,依該條的立法意旨,是一處開業、全國執業,其執業區域本無限制,自不存在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的需要時,應例外允許不動產估價師於事務所以外的其他處所,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