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指出,針對六十五歲以上的高齡客戶,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6條第7項規定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評估商品特性對此類客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確認其是否為該商品適合銷售的對象;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13款規定保險業於新銷售保險商品的送審文件,應檢附「銷售對象說明書」,載明依商品特性評估該商品是否適合銷售予此類客戶。同準則第24條第1項第2款則規定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定期召開保險商品管理會議,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此類客戶權益有不利影響,及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的情形。
保險業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條第1項1款規定,應要求業務人員及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的教育訓練。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10款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則規定保險業就傳統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同注意事項第6點第6項第3款則規定應於銷售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進行關懷提問,確認此類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此外,保險業就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客戶均應提供建議書,但對六十五歲以上或為身心障礙者的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2點第1項第7款規定,還應提供此類客戶有利其閱讀銷售文件的友善措施,使其易於閱讀理解保險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