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二十二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因應少子女化的趨勢,建立私校退場機制,協助辦理不善的私校平順退場,並強化主管機關的監督輔導,以保障學生受教及教職員權益。
由於我國人口變遷、生源減少,高中以上學校學生人數大幅降低,私立學校有轉型的需求,目前可以透過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7條第1項、第69條及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改制、合併或改辦。教育部指出,針對辦學不佳的學校,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維持學校停辦前校務正常運作,安置學生及協助教職員工轉職,建立完善的私校退場機制。
教育部說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建立了專案輔導學校監督機制,當私校被認定有財務狀況顯著惡化而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等情形時,將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若未在兩年內改善,屆時會由主管機關命其停招、停辦。在專案輔導期間,主管機關會加派專任教職員、學生、學者專家擔任董事,全面停招時則由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在維護學生權益方面,主管機關將定期檢核專案輔導學校的教學品質,於停辦時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就讀,因轉學產生的額外費用則由退場基金補助。至於教職員工,主管機關將建置轉職媒合機制供其運用,並發給資遣、退休及離職慰助金,另可申請退場基金墊付停辦前教職員工薪資等費用。而學校解散清算後的賸餘財產,將歸屬地方政府或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以強化私立學校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