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3745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6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60-1 條 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 依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規定為聲明者,專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 得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 專利權人未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對前項申請人提 起訴訟者,該申請人得就其申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是否侵害該專利權,提 起確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