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10022
7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增訂第 44-1 條條文;除第 44-1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44-1 條 未滿十公頃之休閒農場,其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籌設展延,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廢止籌設同意文件,第三十條第二項廢止許可登記證,第三十三條停業
、復業、歇業、廢止許可登記證,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經營計畫書變更及第
三十七條第一項廢止許可登記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
第 45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四條之一自一
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