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公告文號:國全動管字第 11101455762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09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草案總說明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以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華總
一義字第一一一○○○四五九三一號令制定公布,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其
中第八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二項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
下簡稱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百分之一百
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有關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
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授權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茲為落實本條例上開規定及作業實需,爰擬
具「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其要
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薪資金額加成減除之計算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不得重複享有優惠。(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適用薪資金額加成減除者,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式填報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草案第五條)
六、給付薪資經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假期間:指員工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召集之請公假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
機關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
。但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
第 3 條 各機關團體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
額中減除:
一、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得就其給付薪資
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二、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
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第 4 條 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其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
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
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各機關團體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二類、第十類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
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
第 5 條 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
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依前條
規定計算之明細表及下列文件:
一、員工因接受教育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員工接獲之教育召集令。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二、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臨時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員工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文件。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年度解召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各機關團體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第 6 條 各機關團體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
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有關短漏報稅額規定及依稅捐稽徵
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